冒充朋友、老板等身份進行詐騙,已經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要手法之一。近期,漢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案件,詐騙團伙以假冒公司老板的方式通過聊天軟件騙取某公司財務人員的信任,詐騙該公司資金一百余萬元。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在某公司上班的財務人員李玲(化名)接到自稱合作公司出納孫某的電話,孫某稱要給李玲公司付款,讓李玲添加其聊天賬號,并將其拉入一個聊天群。該聊天群中有一個賬號為李玲老板“吳某”的人,“吳某”在群聊中給李玲發了一個打款截圖,讓李玲查看公司是否收到該筆147萬元的款項。經李玲核查公司未收到該筆款項,“吳某”便讓李玲和對方公司老板楊總聯系并告知其楊總聯系方式。李玲與楊總聯系后,楊總稱已經將款項打給“吳某”的私人銀行賬戶。后“吳某”又以修改合同為名讓李玲聯系楊總,楊總稱有款項急需支付,讓李玲將之前打的款項退回,待其和“吳某”見面時再將款項打給公司。李玲在群聊中將情況給“吳某”匯報后,“吳某”讓李玲將該筆款項打款給楊總。李玲便找了公司出納張某給對方打款,張某打完款將截圖發給公司老板吳某,吳某說沒有讓轉款,李玲才發現自己被騙。
李玲報案后,漢中市公安局漢臺分局緊急凍結該筆款項成功攔截一百余萬元,抓獲涉嫌幫助該詐騙團伙轉移詐騙資金的周某、成某等11人。
經漢臺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周某等10人為非法謀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成某明知系他人的銀行卡而非法持有,數量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目前,周某等11人分別被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八個月至一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
其實,識破此類詐騙手法很簡單。遇到朋友、老板通過聊天軟件向你借錢或讓你轉款,要通過電話、見面等方式與朋友、老板取得聯系核實后再進行轉款;對陌生人時刻保持警惕,不要向陌生賬號匯款轉賬;一旦發現被騙,及時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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