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洋縣司法局洋州司法所妥善調結了一起因聚餐飲酒發病猝死而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023年2月5日(正月十五元宵節),南街社區居民楊某到洋縣某醫院參加由該醫院和郭某聯合舉辦的征文頒獎活動。頒獎活動結束后,參會人員到酒店參加該醫院安排的聚餐,在就餐喝酒過程中,楊某身體不適出現嘔吐現象,同行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后楊某被送醫院進行搶救。因楊某身體狀態不佳,經家屬要求轉上級醫院搶救治療,2月7日楊某搶救無效死亡。
漢中3201醫院診斷為“大腦動脈閉塞腦梗死;腦干梗死;腦疝;急性呼吸衰竭;急性心力衰竭等”。楊某親屬認為楊某的去世和洋縣某醫院及征文活動組織者郭某有直接責任,應承擔賠償責任。洋縣某醫院及郭某則認為楊某本身患有多種疾病,作為成年人,應有自我控制意識及能力,并且他們已實施了急救措施,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就賠償問題僵持不下。
2月21日,洋州司法所按照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及縣司法局安排部署,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了第一次調解,死者家屬提出了33.6萬元的賠償要求,而洋縣某醫院及郭某則堅持認為楊某的死亡與其無關,不但不承擔賠償責任,還要求死者家屬對在醫院纏鬧10天所造成的惡劣影響進行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雙方意見懸殊,對立情緒高昂。
隨后,洋州司法所工作人員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別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單獨勸導。一方面告知死者家屬,楊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自身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應有足夠的認識,對飲酒可能造成的危險后果有足夠預知,其自身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另一方面洋縣某醫院作為活動的主辦方、郭某作為活動的承辦方,在楊某身體不適趴到桌子上時未盡到相應的勸阻、關照、及時搶救的義務,也有一定責任。經過調解員一次次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終于達成調解協議:洋縣某醫院和郭某一次性賠付楊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搶救費等一切經濟損失110000元,楊某家屬就此事不再主張其它任何權利。
至此,一起因喝酒引起的生命權糾紛得到了圓滿解決。飲酒是親友聚會、工作應酬中加強聯系、增進情誼的常見方式,但飲酒過量會對人身體造成嚴重的危害,甚至危及性命。所以在飲酒過程中,每個人都要做到不勸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時,應盡到通知家人、安全護送、及時救治等相關義務,牢記并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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